福建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
闽工院委〔2013〕宣5号
福建工程学院内部群众性社团管理办法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群众性社团活动,充分发挥社团在促进文明、活跃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素质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福建工程学院内部群众性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本校师生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的非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组织,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社团组织一般限于校内,成立跨校、跨地区社会团体,须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合法、业余、高雅、有效”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3、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文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全校群众性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教工社团活动的指导由校工会和校科研处具体负责,离退休职工社团活动的指导由人事处老干科具体负责。
4、群众性社团必须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一般应为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也可以是校团委、校工会、校科研处、校体育部等。挂靠单位应当对社团活动从严把关,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
5、各挂靠单位要加强对社团活动的宏观指导,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武装保卫部报告。挂靠单位失察或对社团放任不管致使其违法违规的,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社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社团开展活动要以安全为上、稳定为重,组织大型活动要先向挂靠单位和武装保卫部报告,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7、群众性社团申报、审批的基本程序:
(1)社团发起人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方式及挂靠单位、组织机构、负责人、成员情况等。
(2)拟定社团章程草案和活动计划,交挂靠单位审批。
(3)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凭挂靠单位介绍信和社团章程到校党委宣传部领取申报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提交社团章程和社团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4)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校武装保卫部和挂靠单位分别备案。
学生社团申报登记表还应报校团委备案,学生文学、社科类社团至少应有一名党员指导老师。
8、学校支持经登记批准的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各社团必须积极有效地开展活动,每学年分别向校团委、校工会、校科研处和人事处老干科等指导单位提交经挂靠单位批准同意的活动计划(年初)和工作总结(年终)。
9、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属非法组织,必须依法取缔,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利用社团组织非法活动,将依照法规查处。
10、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报请校团委同意,并到校党委宣传部、武装保卫部(处)备案:
(一)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开展活动;
(二)邀请校外人员共同参加活动;
(三)与外校学生社团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四)在校外开展活动;
(五)其它影响重大的活动。
11、群众性社团组织可自办一份刊物,但须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内部刊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
12、社团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各社团应按通知要求参加年审,并递交以社团名称、现成员规模与范围、一年组织活动情况与成效、遵纪守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社团是否继续存在和开展活动、变化活动内容与形式的意见、负责人签名等为主要内容的年审自检报告和组织机构成员名单、会员名单,以及对社团章程的修改报告等。校党委宣传部给通过年审的社团颁发年审通过检验卡。未通过年审的社团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的以及未参加年审的社团,校党委宣传部注销其登记。
13、社团年审时间未到,但社团负责人、社团组织机构成员、会员变动或章程修改,原(现)社团负责人须在实际行为发生后一周内,写出变更登记报告,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社团要求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14. 经登记批准的社团因故停(终)止活动时,社团负责人须在实际活动停(终)止后半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及原因,到管理部门办理停(终)止登记手续并处理善后问题。
15、校内群众性社团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各指导单位协同学工部(处),保卫部(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等处罚;对当事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三)违反规定,贪污、私分、挪用、滥用社团经费或赞助费者;
(四)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者;
(五)社团成员个人盗用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六)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七)其它校管理指导机关认为不妥的活动。
16、本办法施行前成立的校内社团组织尚未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17、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条文相抵触,以上级条文为准。
18、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
2013年6月9日
福建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 2013年6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