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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2013.3.19:提高农业产业集群技术扩散效率
发布时间 :2013-04-08 浏览次数:78

 

日期:[ 2013年3月19日星期 二 ] -- 求是 --版次:[ 14 ]

■以我之见

提高农业产业集群技术扩散效率

郑春华 黄和亮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集群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产业集群通过产业链的关联实现技术扩散。在农业产业集群的技术扩散系统中,农业龙头企业发挥着核心主导作用,龙头企业扮演技术创新参与者、采用者和推广者等多重角色,连接着技术供应子系统、技术需求子系统和中介子系统。农业技术扩散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农业经营者采用新技术,通过农产品的销售结果反映扩散效果。农业产业集群是新型农业技术扩散系统的载体,各参与主体的强大和各功能要素的协调配合是提高技术扩散效率的关键。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农业产业集群发展必须立足于区域资源禀赋。在适宜地区布局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才能获得更大经济效益而实现持续发展。从已有的经验来看,政府的适当调控和合理的政策措施可以加快农业集群发展。政府应引导中小农业企业在产业集群内与龙头企业形成密切配合、专业分工与协作完善的网络体系,激励集群自我强化。政府还应建立并维护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市场体系,促进农业产业集群发展。
   扶持龙头农业高科技企业发展。要进一步分离农业的公共科研职能与商业化研究职能,为农业企业进入农业科研提供空间。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创办农业高新企业,对农业高新企业给予扶持政策,实行补贴、免税和减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于农业科研。建立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切实保护成果研制机构的利益,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鼓励科研部门与农业企业合作研发。现阶段,农业企业在配套技术能力、人才规格等方面有一定的欠缺,通过委托研发或借用兼职人员能获得充分的科技资源。科研部门和农业企业的互动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技术转让、合作研发和共建研发中心。三种模式合作的密切程度逐次提高,每种合作模式适用的条件各不相同,相关主体可以根据风险和收益比较,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一般来说,农业企业和科研部门合作研发这种形式,较好地体现了优势互补效应,结合度较高,同时企业介入技术创新程度较深,项目的风险性减弱。这种合作模式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和使用先进技术,科研院所和高校也能从企业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
   知识产权的归属要在合作契约中明确规定。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科研部门和农业企业的利益分配成为合作的关键因素。两者之间有三种合作形式:委托研发、联合开发和成果转让等。委托研发或成果转让,可以采用一次性收取研发经费或转让费的方法完成交易。联合开发的双方事先要签订详尽的合同,根据各方的投入和承担风险的大小,规定各方在技术创新中获利的份额及产权归属。由于农业技术应用的透明度高,容易被模仿,只有保证技术创新的经济利益,才能激发企业投资的热情,因此,政府部门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此外,农户由于力量弱小和缺乏组织性,与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在地位上不相称,利润分配会更多地向农业企业而非农户倾斜。要解决这个问题,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户与企业谈判,签订公平合理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利益分配的内容项目、双方的权责以及违约责任等。二要加强政策调控,鼓励龙头企业实行保护价收购,积极回收农产品,尽可能稳定农户的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分别为福建工程学院管理学院、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