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 :2008-09-27 浏览次数:64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2008-9-27 福建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 |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禁令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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