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0-31 浏览次数:234
为规范我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时空,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教科〔2007〕18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校网络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内上网场所管理的协调统筹;宣传部负责网络信息监管及上网场所建档备案工作;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及各系教学用计算机房、网络实验室的监管;图书馆负责各电子阅览室的监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监管和技术防护;保卫部负责上网场所的治安及消防安全监管;学工部、团委负责学生文明上网的教育引导;计财处负责收费标准和决算的监管;后勤处负责供电安全和场地使用论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单位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主管单位领导和管理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四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必须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连网并对外开放。
第五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开放时间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具体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8时至23时;双休日、节假日8时至23时。
第六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主管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软件、防病毒软件和消防安全设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九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各上网场所需明确制定上网用户须知、用机登记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上网信息登记审核制度、计算机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登记本保存制度等,并张贴或悬挂,严格执行。要在上网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包括以下内容的标志:核准开办时间、主管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对上网人员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必须严格做好上网学生的身份认证,并将上网记录保留60天以上,以配合相应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在课余时间所提供的上网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元,由学校财务统一进行监管,收入用于维护上网场所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备案(审核)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应自觉做好建档报备和自查工作。学校严格控制上网场所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场所。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第十三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中止其网络服务。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上网场所,应及时予以关闭整改,待达到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再予以开放。
第十四条 学校网络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